第一条为更好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持续提升学校科研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激励教师多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为导向,同时兼顾对青年教师科研能力的培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进行资助。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科技创新人才项目以及科技创新团队项目等。对纵向科研项目的立项资助,用于支持项目组开展项目研究,创造更好的科研条件,提高科研质量。
第四条国家级项目。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立项,资助60万元。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立项,资助40万元。
3.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子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立项,资助30万元。
4.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联合基金项目以及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立项,资助20万元。
5.主持国家级课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资助10万元。
第五条部委项目。主持教育部等国家部委重大、重点、一般项目立项,分别资助15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六条省级项目。主持省级重大、重点、一般项目立项,分别资助8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七条科技创新人才项目。主持国家级、省级、省级青年、市厅级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立项,分别资助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八条创新团队项目。主持国家级、教育部、省级、市厅级创新团队项目立项,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九条上级部门文件对所下达研究项目要求学校配套资助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办理。上级文件要求配套金额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开始执行。我校科研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豫财院字〔2018〕12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