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3 号)、《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备案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7 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豫财科〔2021〕5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部级科研项目、省高校重点科研项目基础研究专项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明确实施“包干制”科研项目的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
第三条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和处置,应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学校、院部、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责任制。
学校承担科研经费管理主体责任。科研处、财务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行使经费管理权和监督权,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各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应对科研经费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直接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的直接责任人,按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预决算,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遵守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侵占。
第三章 科研经费开支
第七条实行“包干制”管理科研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无需编制经费预算。
第八条科研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及其他合理支出。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四)科研管理费:是指学校从项目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管理、协调等业务开支的费用。
(五)绩效支出: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的,给承担科研任务的科研人员发放的费用。
(六)其他合理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主要包括:通用设备费、办公用品购置费、项目结题审计费等。
第九条各项经费支出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科研管理费按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经费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提取。绩效支出发放程序与学校其它纵向项目间接经费绩效发放程序相同。
第四章 决算与验收
第十条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财务处、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项目通过验收,结余经费留归学校统筹使用,优先支持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因故中止、撤销的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结题时,财务处、科研处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我校科研项目包干制经费使用承诺书
附
我校科研项目包干制经费使用承诺书